窃取选举的选委会

我们有统计数据和实证显示,大马选举委员会在新建议的国会和州议席重新划分后,只有一个赢家。只要有可能,巫统的边缘席位就会获得加强,而反对党赢获得边缘席位,就会因为国阵得中坚支持者从毗邻选区迁移过来而被削弱。无论如何,选委会不仅是国内唯一能登记新选民得机构,同时也可以主动拖延和阻止新选民的登记。

截至2017年4月,马来西亚共有1千760万名选民。可是,当中只有1千340万人登记,其余的420万人仍然被褫夺了权力。这意味着如果今天进行选举,每4名成年大马人当中,就有1人无法履行在宪法下被赋予的权力。选委会正在尽最大的努力减缓新选民的登记,而不是与各造进行合作与协调,增加选民登记的人数。

首先,选委会从2013年开始,就停止委任来自政党的助理注册管协助选民登记工作。在上一届大选之前的2011年和2012年,分别有5千720人和4千777人受委为助理注册管。迄今,助理注册官的数目已经微不足道,同样的任务却未有任何机构代为执行。其中的冲击和所带来的差别立竿见影,仅在2011年,就有102万3千170名马来西亚人登记为新选民;

然而,从2013年至2015年的3年间只有61万7千254人登记为选民,或者是平均每年只有20万5千751人。以这个速率而言,未登记选民人数将只会以倍数增加,因为每年都会有超过50万新合格的选民,而且在增加中!由于各政党都不能够委派代表成为助理注册官登记选民,选委会告诉我们,他们能委派该会的官员协助我们进行选民登记运动。

无论如何,选委会提供的这种协助附带许多限制条件,例如不能安排预约晚上,以及不能在夜市场或露天集市进行。破坏民主进程; 尽管面对这些限制,但民主行动党仍然积极与选委会配合,在舒适且有冷气的购物商场进行选民登记运动。可是,令我们失望的是,即便已在正式或非正式的提醒选委会提供足够的表格,但选委会的官员在“被指示”下只携带数量有限的表格。结果,我们在购物商场进行的选民登记运动往往被迫提早结束,令数以百计的合格选民无法登记而失望不已。

如今,选委会甚至取消我们已计划好的选民登记运动,理由是他们必须专注处理反对建议中的选区重新划分事宜上。即使我们随后要求那些未登记为选民者前往最靠近的邮政局登记,我们也常听到投诉指缺乏表格,这是不可理喻。选委会的做法显示他们的无能和不负责任,即确保合格选民可以行使在宪法下赋予他们投票的权利。最糟糕的是,他们显然是在破坏民主进程,剥夺这些选民的基本权利。

这是因为所有年轻的选民都对巫统和国阵不具忠诚度,这些选民在过去的选举中,绝大多数是倾向反对党。如果选委会不能自主地履行职责,那么它应该开始行驶其权力,在全国委任数以千计的助理注册管执行任务。选委会最好牢记他们在满是蠕虫的官方网站(malwareinfested website)中开宗明义写着的“使命”,即“支持议会民主制度和保障公民投票权”,以及“自由公平地管理、监督和有效地实行自由和公正选举”。选委会应该停止像巫统的追随者般,意欲操纵选举结果。

资讯自由:透明的文化

拖尼布莱尔(Tony Blair)的回忆录让我着迷和喜爱之处很多,其中包括这几个字:资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这无害的4个字。我一面写一面看着它们,真相大力地摇着头直到它从我的肩膀掉下。你这个白痴、天真、愚蠢,不负责的笨蛋。根本没有任何文字足以形容你的糊涂程度。”布莱尔称它为“一种彻底损害明智政府的事情。”

他也预料某些自以为是的人士会抗议。他沉思道:“哦,他想要秘密政府,他想掩盖政客的丑恶不道德行为,并且不让‘人民’知道这些政客以他们的名义做了什么。”在这一点,我不确定槟州或雪兰莪州政府是否对他们在两州落实《资讯自由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决定感到后悔。我宁可相信雪槟两州的立法者仍然坚持他们之前的行动。革命性的文件

事实上,把槟城《资讯自由法令》形容为革命性和演进性的文件不能并不过为,且容我解释为和那么形容。槟州的《资讯自由法令》是革命性的,因为一个盛行保密、议员的问题时常被国会以“国家机密”为由置之一旁以及国家医院会在国外被指控“暴露国家机密”而被捕的国家里,《资讯自由法令》的确算是槟州和雪兰莪政府的激进变革。我们别忘记,在槟州落实此法令的初期,前州法律顾问也反对该新法令,声称它违法联邦宪法。不过州政府坚持对能力、问责和透明(CAT)的承诺,确保槟城终于在2012年通过了《资讯自由法令》

当我们谈到《资讯自由法令》,我们需要牢记一个重要对比,那就是在马来西亚境内,槟州和雪兰莪州远远超越其他州及联邦政府。在槟州通过《资讯自由法令》4年后,除了雪兰莪,并没有任何州政府乃至联邦政府效仿及落实这样的法令。事实上,在联邦的层面,情况似乎正在恶化,各种严刑峻法不断被落实,以加紧钳制人民的自由。演讲式的文件

与此同时,槟州的《资讯自由法令》也是一份演进式的文件,而就是说,它仍在调整、变化及演进。就像任何法律一样,《资讯自由法令》应该切合时代,但这也意味着,槟州的《资讯自由法令》并不是一份完美的文件,难免会有弱点。阳光计划(Sinar Projek)的朋友,比较了槟州和雪州的《资讯自由法令》,并且对它们的优缺点作出精彩分析。我认同他们的结论,即槟州所制定的《资讯自由法令》面临三大挑战:发布义务、豁免的范围、获得的成本。资讯自由:一种文化

在设计政府资讯时,我们需要从保密文化转变为公开的透明的文化。然而,这种文化思维的转变,在处理信息时必须拥有负责人的态度及成熟度。一旦资讯能够被免费获取,政府就可以轻易地被审查,甚至受到惩罚。然而,对于那些滥用免费资讯。拥有狭隘政治议程的非政府人员来说,事情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在此,我引述布莱尔对《资讯自由法令》的反感。他的政府在2000年时,根据工党的《1997年选举宣言》,推出了这项法案。他对《资讯自由法令》的爱恨可以通过回忆录那么理解:“事实上,《资讯自由法令》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被人民使用,反而被记者(或恶意反对着或其他人)使用。对于政治领导人来说,这就像是一个用棍子打你头的人说:‘嘿,试试用锤子来敲’。这些资讯不是为了满足记者的好奇而发布,也没有在发布后增长了人们的知识,它只是被当作武器使用。”这种文化的变化,必须是全面的,不论是在政府还是公众方面。资讯自由不应该成为攻击或操纵他人的武器,而应该成为加强问责能力的工具。

让国会公账会发挥应有效能

与国际上的同行相比,我们的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PAC),简称公账会)在改革和成效方面仍然落后。首先,67%的共和联邦国家的公账会主席一职,是由反对党成员出任,而不是由执政党成员出任。有的国家视为惯例,有的国家则在议会常规或法律中明确规定。。

显然地,他们那么做是要确保政府的开支,受到更严格的审查。来自执政党的代表,将无可避免地背负着利益冲突包袱,以免让执政联盟难堪的。但若是由反对党议员担任公账会主席的话,将可以确保一个大多数成员仍来自执政党委员会得到必要的制衡。不幸的是,对于马来西亚的国会来说,其惯例仍是由国阵选出一名代表出任公账会主席,即便反对党不但要求国会采纳上述国际标准做法。看来,国阵政府在决定实行消费税政策时,它很乐意引用所谓的国际标准,但当涉及民主规范时,却选择视而不见。

幸运的是,在雪兰莪州,我们修改了法令,规定雪州公账会主席一职必须由反对党领袖担任。然而,当时的雪州反对党领袖,宁愿辞去其反对党领袖一职,也不愿意担起公账会主席一职,让我们感到震惊。很明显,国政宁愿牺牲任何可以制衡政府的角色,也不愿参与任何能够确保政府行政具透明度和问责制的程序。

公开听证会; 其次,有四分之三的共和联邦国家公账会的听证会是公开进行的,而且全程让媒体采访。讽刺的是,几乎所有的非洲共和联邦国家(African Commonwealth Contingent),尽管他们经常被嘲笑为较不发达的国家,他们的听证会确实公开地进行。如果国会会议可以向民众开放,为什么属于国会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却不能对外公开。如果是讨论国家的机密课题,以例外的方式处理可以被接受,然而,这毕竟不是常态。

为何关系到精明网络计划(1 Bestari Net)、国家养牛中心、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计划,或者是一马公司丑闻而召开的听证会,都不能够公开进行,毕竟这些案件都没有涉及到任何国家安全问题。受传召者当然可能会敢带非常尴尬,并且可能有损特定部长的声誉,可是,这并不是公账会所应该担忧的事。此外,公众对诉讼工程的监督,见能确保受委的公账会成员,能够更加勤勉地去履行他们的职责。

最后,我们应该让国家总稽查署在国会辖下成为一个独立的单位,而不是一个指向财务部长负责的稽查部门。这将确保和维护该部门的独立性,不论哪一个政党执政,以及由谁出任部长。例如,英国的国家稽查署就极力维护其独立性,他们坚称“我们不是公务员,不必向任何部长报告”。此外,马耳他的总稽查司不只是“众议员的官员”。他是“总统根据众议院的议决所任命,并且获得至少三分二的众议院的投票支持”。

如果我们的公账会没有进行这些改革,我们将永远无法有效地去追究政府的责任。假使我们能被赋予这种权力的话,公账会就是能够发挥应有的效能,已提升问责制。

国会被阉割

标准教科书告诉我们,国会的主要职责是颁布和修订法律、监督政府的支出(俗称为预算案)、监督政府行政管理以及辩论与国家利益相关的政策和事项。不幸的是,我们的国会操作完全不符合以上的标准。比如说,法案被提呈却没有安排足够的时间让议员准备和辩论,议员有时甚至只得到少过24小时的通知。我的以为议会同僚称之为“突袭式立法”。(Legislation by ambush)其中一个最明显的“突袭式立法”个案,就是极具争议性的《2015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的通过过程。现在已被立法生效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此法令赋予首相绝对的权力区宣布某个地区为“警备区”长达6个月,并可无限期延长。

换言之,该法案允许首相在不需要国家元首的御准下,宣布紧急状态;而联邦宪法150条款阐明宣布紧急状态是国家元首的特权。这项非常具争议性的法案是在2015年国会开会最后第二天提呈一读,并连同其他7项待申通过的法案,在国会最后一天进行辩论和表决。经过数小时的激烈辩论,《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于凌晨4点通过。同年初,《2015年防恐法案》,即一项允许未来审先扣的恶法,也是在被提呈到国会一个星期后就辩论和表决,快速地被通过。辩论时间不足

即使是财政预算案的处理也是同样仓促。在成熟的议会(包括一些起步较晚但对民主程序认真的新兴国家),每个部门的预算拨款提议会先交由一个相关专业的委员会进行账目委员会之外,并无设立其他特定的专业委员会,我们除了设有公共账目委员会之外,并无设立其他特定的专业委员会;因此每个部门的预算拨款提议都是由整个议会在扮演个别“专业委员会”的角色下进行辩论。这不仅无效率,连辩论的时间也有限。例如,2015年教育部预算拨款的委员会辩论阶段涉及56亿令吉,或占总预算拨款的20%,是最大的部门预算,但却仅在4个小时内就完成辩论,这还包括了部长回答的时间。

国会议员不但没有得到足够的时间参与与辩论,他们也没有得到充足的时间与辩论,他们也没有得到充足的支援以便更好的执行他们的职责。世界上大部分的国会都会为国会议员提供足够的助理以协助他们执行任务。然而在马来西亚,无论是在选区,或者在国会里,我们连一个办公室都没有分配到,更别提助理。目前,我国国会只聘请了8名研究人员,他们得为222名国会议员服务。在这种资源人手欠缺的情况下,许多国会议员最终被逼花用自己的收入和捐款来维持办公室经费及聘请员工,还得自己动手做政策和法案研究工作。这加重议员的工作,进而削弱了他们的办事效率。

除此之外,马来西亚会在一年之内只召开60天的议会,工作量大约是世界各地议会的三分之一。但虽然开会的日子那么少,我们的首相也难得出现在国会参与辩论或回答问题。更糟糕德士,议会常规允许部长以“顾及公共利益”为借口,拒绝对某些问题作出回应。当国会开会的次数如此稀少,国会议员们怎么可能针对国家议题进行有效的辩论呢?一去年位列,当国会在6月到10月体会4个月期间,爆发了一马公司丑闻,净选盟4.0大集会以及红衫军反集会事件。然而,这些重要的事件却只能等到数月后国会复会时才能提出来辩论。

除此之外,国会许多象征性的地位与权力也在过去数十年间被大幅度削减。举例说,国会议员在议会里的言论向来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但随着联盟政府在1969年修改宪法,列明4项课题,即统治者、宗教、语文及公民权为“敏感课题”后,国会议员在议会里的言论自由即遭到钳制,甚至随时成为政治迫害法令底下的受害者。

此外,随着《1963年国会服务法令》于1992年被废除后,国会也失去去了它原有的象征性官僚自主性。在这之前,国会事物包括人员管理、开销管理和维修管理皆由国会本身自行决定。这项法令废除也意味着我们的联邦立法机构已沦为隶属于首相署管辖的60个部门的其中之一,立法机构屈服于行政单位的管控即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改革迫在眉睫

过去的几年间,朝野两边开始在推行国会改革方面进行合作,而国会议会委员会也终于同意实行4项改革:设立一个特别议会厅、设定“部长回答问题”时间、缩短提交提问所需给予的通告期限,以及成立9个特别委员会来监督各个部门的表现。许多国会议员对于国会改革充满期待,特别是有关成立特别委员会这一块。它除了能让国会议员们专注在特定部门事务之外,朝野成员的合作也能使到立法的过程变得更具包容性及有意义。

有关的建议最终被带入内阁讨论,当然这是一个莫名其妙的程序,因此行政和立法单位理应使操作独立、互不干涉,惟内阁之决定通过4项建议中的其中3项,被驳回的竟是最重要的一项建议,那就是成立特别委员会。此外,政府应该考虑设立影子内阁机制。当每个部门都有一位法对党官方发言人负责时,那不打能够加强议会内的辩论素质,也能有效的避开许多杂音和混淆,令反对党课题的立场更加明确一致。话说回来,影子内阁也不该是有名无实的,它需要被赋予相等的地位和权力。影子内阁部长应享有议会上辩论和发问的优先权,有权使用国会的资源包括资讯和研究人员,以便有效加强他们的问责任务。资源分配不当

另外,国会可以推行一些简易可行的改革,比如为人在野党议员为公账会主席、为议员们提供机制上的援助,包括人力资源和办公室设施辅助等。理想的情况,应该是恢复国会服务法令,即使这只是为了传达一个象征性的信息。另一个受争议的课题,莫过于反对党议员从未获分发任何选取拨款,而执政党国会议员却每年得到500万令吉的选区拨款。这种偏差式的选区拨款制度,除了不利在野党议员,也助长了朋党歪风。

选区拨款应该分配给所有议员。在非国阵掌权的槟州和雪兰莪,州政府公平分发选区拨款给在野党议员。雪州政府更立法规定公账主席一职须由反对党领袖担任,可惜该州反对党没胆量敢接下这重要的职务。马来西亚国会改革已经拖延太久了。近期推行的数项改革计划无可否认是好的开始,但若要看见更显著的改变,就必须仰赖更积极的政治意愿。除非我们让国会恢复其功能,能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运作平台,让议员们执行他们的立法任务,有效的审核政府,在国会辩论重要的国家议题,否则它将继续被视为一个无力的橡皮图章。

监督工作如走钢索

2017年,公正党班登区国会议员拉菲滋,因为错指一个联邦政府的承包商与部长阿都拉曼达兰有亲戚关系,招致舆论批评后道歉。该部长恫言对拉菲兹采取法律行动,拉菲兹甚至被网民讥笑了一番。拉菲兹已经不是第一次面对类似问题。因为揭发养牛丑闻,在2016年10月,高庭宣判拉菲兹诽谤罪名成立,谕令他支付30万令吉给国家养牛私人有限公司做赔偿。因为揭发一马公司丑闻的机密文件,2017年8月,拉菲兹被吉隆坡高庭宣判抵触官方密令发,罪名成立,需要坐牢18个月,目前正在上诉中。

同样是揭发养牛丑闻,2018年2月7日,拉菲兹被指控泄露银行机密资料,违法银行和金融机构法令案罪成,被判30个月监禁,目前正在上诉中。除此之外,拉菲兹也因为揭发朝圣基金居和国防基金局的丑闻,而身陷多宗诽谤官司。民族行动党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曾经被首相纳吉两次控上庭。两宗案件目前还在审讯阶段,都跟揭发一马公司丑闻有关。最近,民主行动党士乃区州议员黄书琪要求柔佛州务大臣卡立诺丁届时关于价值1千200万令吉的房屋受赂案,被大臣威胁要以法律行动来对付。2017年11月,黄书琪也因为在州议会提起此事而被逐出议会。

种种案列,可见在马来西亚当反对党议员是一件深具风险的事。就以我本身为例,也冒着险揭发过几位承包商涉及从移民局获得不当的丰润合约等滥权问题。这些公司不但背后有很强大靠山,所拥有的资源也足以让他们通过诉讼手段,来堵住批评者的嘴巴。最近,我揭发无痛的《马来西亚前锋报》获得一份为教师提供平板电脑、价值3.4亿令吉的工程。这份工程不但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受委任的公司还是年年亏损的报业集团。更严重的是,该公司售卖给联邦政府的平板电脑价格是市价的两倍。直到今天,没有一名政府官员或《马来西亚前锋报》的代表出来交代。

这些年来,类似的报道不计其数,国家总稽查司报告不断揭发各种“买贵了”的案件。可是,当议员们履行职责揭发这些弊案时,却往往冒险被国阵的枪手污蔑我们的指控是虚假,或甚至面对官司的风险。为什么我们还要去做这些高冒险的事情?首先,反对党的任务就是监督政府。我们当然可以做最没有风险的事,以避免触怒当权者。然而,我的许多杰出同僚,从来不会对贪污舞弊课题无动于衷。我们有责任给国家和老百姓一个交代,所以总是得提高警惕、敏锐和勇敢地面对一个极度不欢迎异议者的霸权政权的打压。

第二,我国独立至今一直被巫统统治,各个部门的监督与平衡制度皆非常脆弱。一马公司丑闻就是一个好列子。一马公司在国外,至少被6个国家调查和采取法律行动,包括美国的司法部。但是,一马丑闻在我国却平安无事。就是首相亲口承认其私人户头有26亿令吉,相关的执法和监察单位也依然视而不见,只会对反对党议员提出诉讼。面对这样的局面,反对党议员别无他法,只能咬紧牙根加倍努力确保政府的滥权行径被揭发及公诸于世。试想想,如果没有潘俭伟和拉菲兹不停揭发一马公司丑闻。人民现在可能仍被蒙在鼓里。因为所有的执法机构对于一马公司丑闻都噤若寒蝉,无动于衷。

第三,由于政府的不负责任和不透明,反对党缺乏获取资料和问责的管道。要举报政府弊案的人都被逼把个人自由和事业当赌注。当然,我们还是在有限资源的情况下,做好课题的背景调查工作。可是,由于在制度失灵、政府权力过大,反对党能够准确彻查课题背景的机会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所以,当我们接到一些举报资料,就得先做决定,要嘛就置之一旁以逃避过高的风险;要嘛就天真地相信执法单位会扮演他们的角色;或执行我们的职责,将不对的事物加以揭发,并对相关单位施压,希望他们会采取适当的行动将问题纠正。

反对党在这些事项上必须小心谨慎,不饿能对政治对手做出虚假指控。我们也要对自己说过的话负责,也要确保资料的可信度。在成功揭发了那么多的政府舞弊案件后,拉菲兹的一项小错误不应该被大众拿来讥笑,或要他或其他的反对党议员在面对政府的种种不当行径时保持沉默。在这起事件上,拉菲兹察觉到自己犯下一个错误,并马上道歉。但是,这不代表拉菲兹的提问完全没有根据。在经济低迷期间,联邦政府为什么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在一个博览会上花了3千400万令吉推广首相纳吉的种种大型计划?

写下着一些,不是想博取群众的感激或赞美,更不是想为反对党找借口,而是要指出我们制度里的种种毛病。面对一个权力熏天、不负责且不透明的政府,我们需要勇敢的人不断的冒险,拆穿种种不公义的勾当,而不是扮演好好先生,因为正在洗劫国家的强盗们不会因此而手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