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新闻法案出台,谁会被清算?

(27-3-2018)

政府今日向国会提呈打假新闻法案一读,预料将在本季国会会议内,即最迟4月5日完成三读通过。法案建议以严刑打击假新闻,最高刑罚为10年监禁,或罚款5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然而,所谓“假新闻”,将不只是媒体所发布的新闻,也涵盖一般人所发布的文字或影音类讯息。此外,除了发布讯息者,资助与教唆他人制造假新闻也将面对惩罚。《当今大马》以6道题,与你一起看个究竟:一、什么是“假新闻”?虽然法案打击的对象名义上是“假新闻”(fake news),但若细看法案内容,实则“假新闻”的定义十分广泛且松散。法案第2条文阐明。

所谓“假新闻”涵盖任何完全或部分不实的新闻、资讯、数据或报告,包括专题特写、视频、音频或其他任何能够传达文字或概念的形式。根据法案的诠释,出版物包括:1. 任何文字或类文字出版物,乃至这个出版物的所有再制品;2. 任何数码、电子、电磁与电机生产的出版物,乃至这个出版物的所有复制品。在这种定义下,法案举例,不仅是媒体受到监察。

其他诸如部落格、社交媒体、漫画、广告、公开演讲、记者会等平台若是发布“假新闻”,亦会遭到对付。以此看来,或许这法案称为“打假消息法案”更为准确。二、谁可能中招?法案第4(1)条文阐明,任何人若涉及创造、提供、出版、印刷、传播假新闻,乃至含有假新闻的出版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若是重犯,则可追加每日不超过3000令吉的罚款。除了“假新闻”的发布与传播者,许多跟“假新闻”扯上关系者,也将遭到株连。这包括直接或间接资助假新闻者,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此外,任何人若掌控出版物,若知道一个消息是假新闻,却未删除,同样被视为犯罪。他们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重犯者可追加每日不超过3000令吉的罚款。

法案第13条文也阐明,若一家公司违反此法,该公司董事、执行长、经理、秘书或其他主管人员也一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法案指出,教唆者也将受到对付,但未明确说明何谓“教唆”。三、能否举例说明?法案特别列出8种情况,解释何谓“假新闻”:(1)A向B提供假讯息,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部落格上刊载假讯息。这种情况下,A有罪,B无罪。(2)A在部落格撰文捏造讯息,指控知名商人Z透过贿赂获得一份生意合约。这种情况下,A有罪。

(3)承接情况(2),B在知情下,仍然把A指控商人Z的文章,分享至社交媒体。这种情况下,A和B皆有罪。(4)A刊登一则漫画广告,该漫画描绘Z是一项投资计划的成功投资者,但实际上,Z根本没有参与该项计划。这种情况下,A有罪。(5)A在社交媒体发文,捏造并指控Z旗下的企业生产了一种食品,内含危害人体的成分,并销售予大众。不过,此食品早在数年前已停止生产,而且也停止发售。在此情况下,A有罪。

(6)A仿造一个的政府机构网站,并在网站上盗用某政府机构主任的名义发布指南,要求公众在进行特定活动之前,必须事先向有关机构申请执照。事实上,这份指南根本不存在。在此情况下,A有罪。(7)A在公共论坛中公开演讲,并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仍然捏造并指控Z滥用一笔慈善捐款。这种情况下,A有罪。(8)A召开记者会,捏造并指控百货商场老板Z,将会在每月首个周六,向首100名顾客分发赠品,但Z实际上并无此意。这种情况下,A有罪。

若涉及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根据第4(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若是重犯,将会追加每日罚款不超过3000令吉。四、谁可以报案?任何人受到“假新闻”的影响,都可向法庭申请移除有关消息。不过,法案阐明,申请人必须附上报警书与相关文件,才能向法庭入禀申请。根据法案第7(3)与(4)条文,法庭可以决定谁、如何以及何时删除假新闻。

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见图)早前声明,此法案绝对不是内安法令的替身,不会允许未审先扣。不过,今日出炉的法案指出,法案所列明的所有罪行,都属于“无逮捕令便可逮捕的罪行”(seizable offence)。如果散播假消息者仍然没有遵从指示,移除“假新闻”,法庭可命令警方或《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所赋权的执法单位,采取必要行动移除“假新闻”。

五、法庭判决后,罪成者能否提出上诉,挑战法庭判决?就像一般法律程序,法案允许任何人在判决后的14天内,申请挑战裁决。不过,如果政府祭出“公共秩序/ 国家安全”这张护身符,则一切都没辙。法案第8(3)条文阐明,只要是含有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假新闻出版物,若政府依据法案第7条文取得庭令,则其所针对的人不得申请撤销庭令。六、若犯法者是外国人,能否幸免?

不能。根据法案第3条文,政府将行使“域外刑事程序”(extra-territorial criminal application)。只要有关假新闻与大马相关,或受指控的对象是大马公民,即使触法者是非大马公民或企业,政府仍然可以援引此法对付触法者。这意味着,若国际媒体报道了政府口中的“假新闻”,也有可能遭到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