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即第13届国会第三期第三次下议院的第四天会议,国会反对党领袖兼峇东埔区国会议员旺阿兹莎,正式针对首相纳吉提呈不信任动议。十四天之后,即11月5日,这项动议正式列入国会下议院议事表,并列为这一次会议的最后一项,即第三十一项议程。哈迪个人法案的命运;3月18日,即第13届国会第三期第一次下议院的第六天会议,伊斯兰党主席哈迪阿旺,以马江区国会议员身份,提呈个人议员法案,要求国会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以允许伊斯兰法庭在吉兰丹落实伊刑法的刑罚。
哈迪的这项个人议员法案,于4月7日正式列入国会下议院议事表,并同样列为那一次会议的最后一项,即第二十四项议程。两天之后,下议院宣告体会,这项个人议员法案未有机会获得辩论。接着,在第二次下议院会议期间,哈迪这项个人议员法案,于6月17日,第二次列入国会下议院议事表,并再次列入为那次会议的最后一项,即第二十八项议程。隔天,下议院宣布体会,这项个人议员法案再度束之高阁,没有机会获得辩论。中文报以头条刊登;当时,中文报以封面、头条和大篇幅的新闻手法,处理这最后一项议程。这一次中文报是否再以同样的新闻手法,处理着最新的“最后一项议程”?
当时,华社有一种看法,认为哈迪德个人议员法案会成功杀入议会厅,并在朝野互相厮杀一番之后,进行表决。这一次,华社是不是也有这样的看法呢?如果是,那说明国会将上演历史性德事件,纳吉的政治生涯或将终结国会殿堂。如果是,11月5日的中文报封面为何没有改版,并祭出类似的封面头条?我这样问,当然不是因为我认同或者不认同有关丹州伊刑法的个人议员法案,也不是因为我认同或者不认同针对纳吉的不信任动议。在这个人人皆有各自立场的面子书时代,具体认识法案比站稳立场更加重要。
“最后议程”的意义;我逐一列出这些“最后一项议程”,首先要说明的是,两者何其相似。人们对这两项“最后议程”——个人议员法案与不信任动议——的认识,取决于人们如何取得资讯——媒体的报导、党团领袖的看法等等——包括人们是否陷入歇斯底里的状态,是否盲目跟随我党领袖的说法。但是,这两项“最后议程”之所以相似,更大程度是取决于马来西亚国会运作的实际状况。一般情况下,不管是有关关丹州伊刑法的个人议员法案或者针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最后一项议程”都不会有机会杀入议会厅。理由如下:第一,简易数学计算说明:这两个议程皆位居议事表末端,在它们之前,国会下议院还有许多议程要处理。位居第三十一项议程,说明在它之前还有三十项议程。第二,这两项议程皆属于非政府事务。一者是非政府法案,一者是非政府动议。
政府事务必须优先;根据国会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5(10)条款,国会下议院开会的每一天,议会厅必须优先处理政府事务。所谓“政府事务”,简易言之,就是由内阁部长或者副部长提呈的法案与动议。换句话说,没有官拜内阁的国会议员,所提呈的法案与动议,并非议会厅需要优先处理的事务。举国关注的不信任动议,并非政府事务,要如何杀入议会厅呢?这可以从议会常规与议会的运作窥见一二。
根据国会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5(2)条款,政府事务在议事表的排列,是政府依据本身所需制定,并告知国会下议院秘书。首相署底下有一名部长,职权是掌管国会事务。正是这位部长,传达政府需要,或更贴切一点,是传达首相的需要,以让国会下议院议长于秘书知晓。以为部长可创造历史;2015年7月28日,纳吉改组内阁,并撤换掌管国会的首相署部长,由阿莎丽娜取代此前与下议院议长班迪卡阿敏不咬弦的沙希旦。事实上,阿莎丽娜仅是首相署第十三位正副部长中一位年轻部长。但是,掌管国会事物的职衔,让他在国会走路有风。
这意味,如果纳吉认为本身胜券在握,他可以指示阿莎丽娜,将不信任动议提前优先处理。这个过程,仅需一名内阁部长动议,将不信任动议转为一项“政府事务”。任何内阁部长都可以提呈动议,并说服议长,说明这一项攸关公众利益的重要动议,需要优先处理。只要议长满意,一项位居末端非政府事务,可以透过该名部长的另一项动议,摇身一变成为需要优先处理的“政府事务”。而这个过程,只需要一天的时间。有哪位内阁部长愿意写下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