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尼布莱尔(Tony Blair)的回忆录让我着迷和喜爱之处很多,其中包括这几个字:资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这无害的4个字。我一面写一面看着它们,真相大力地摇着头直到它从我的肩膀掉下。你这个白痴、天真、愚蠢,不负责的笨蛋。根本没有任何文字足以形容你的糊涂程度。”布莱尔称它为“一种彻底损害明智政府的事情。”
他也预料某些自以为是的人士会抗议。他沉思道:“哦,他想要秘密政府,他想掩盖政客的丑恶不道德行为,并且不让‘人民’知道这些政客以他们的名义做了什么。”在这一点,我不确定槟州或雪兰莪州政府是否对他们在两州落实《资讯自由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决定感到后悔。我宁可相信雪槟两州的立法者仍然坚持他们之前的行动。革命性的文件
事实上,把槟城《资讯自由法令》形容为革命性和演进性的文件不能并不过为,且容我解释为和那么形容。槟州的《资讯自由法令》是革命性的,因为一个盛行保密、议员的问题时常被国会以“国家机密”为由置之一旁以及国家医院会在国外被指控“暴露国家机密”而被捕的国家里,《资讯自由法令》的确算是槟州和雪兰莪政府的激进变革。我们别忘记,在槟州落实此法令的初期,前州法律顾问也反对该新法令,声称它违法联邦宪法。不过州政府坚持对能力、问责和透明(CAT)的承诺,确保槟城终于在2012年通过了《资讯自由法令》
当我们谈到《资讯自由法令》,我们需要牢记一个重要对比,那就是在马来西亚境内,槟州和雪兰莪州远远超越其他州及联邦政府。在槟州通过《资讯自由法令》4年后,除了雪兰莪,并没有任何州政府乃至联邦政府效仿及落实这样的法令。事实上,在联邦的层面,情况似乎正在恶化,各种严刑峻法不断被落实,以加紧钳制人民的自由。演讲式的文件
与此同时,槟州的《资讯自由法令》也是一份演进式的文件,而就是说,它仍在调整、变化及演进。就像任何法律一样,《资讯自由法令》应该切合时代,但这也意味着,槟州的《资讯自由法令》并不是一份完美的文件,难免会有弱点。阳光计划(Sinar Projek)的朋友,比较了槟州和雪州的《资讯自由法令》,并且对它们的优缺点作出精彩分析。我认同他们的结论,即槟州所制定的《资讯自由法令》面临三大挑战:发布义务、豁免的范围、获得的成本。资讯自由:一种文化
在设计政府资讯时,我们需要从保密文化转变为公开的透明的文化。然而,这种文化思维的转变,在处理信息时必须拥有负责人的态度及成熟度。一旦资讯能够被免费获取,政府就可以轻易地被审查,甚至受到惩罚。然而,对于那些滥用免费资讯。拥有狭隘政治议程的非政府人员来说,事情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在此,我引述布莱尔对《资讯自由法令》的反感。他的政府在2000年时,根据工党的《1997年选举宣言》,推出了这项法案。他对《资讯自由法令》的爱恨可以通过回忆录那么理解:“事实上,《资讯自由法令》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被人民使用,反而被记者(或恶意反对着或其他人)使用。对于政治领导人来说,这就像是一个用棍子打你头的人说:‘嘿,试试用锤子来敲’。这些资讯不是为了满足记者的好奇而发布,也没有在发布后增长了人们的知识,它只是被当作武器使用。”这种文化的变化,必须是全面的,不论是在政府还是公众方面。资讯自由不应该成为攻击或操纵他人的武器,而应该成为加强问责能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