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主行动党霹雳州双溪古月州议员梁卓经; 高庭裁决第14届大选时国阵候选人贿选而选举成绩被判无效,喻令金马仑国席进行重选,令到金马仑农民的土地问题再次成为各媒体的焦点。“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一直以来都是人民和农民的期盼。在金马仑,耕农的土地使用权却还是没有得到制度化的处理而悬而未决。
甭说地契,农民们要租赁土地或申请临时地契也困难重重。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应该解决土地问题,亦成为了补选的其中一个课题。无可否认的, 根据《联邦宪法》, 土地是隶属于州政府的权限。 无论是批准地契,转让土地、产业,或发出临时地契都是州政府掌管的事宜。所以,无庸置疑,解决金马仑高原的土地问题,主动权是在彭亨州州政府手中。
但是,我认为,虽然如此,联邦政府在这方面也并不是一筹莫展的。根据《联邦宪法》的第91条,“国家土地理事会”得于成立。国家土地理事会是由一名部长担任主席(现任主席是副首相旺阿兹莎),每个州属委派一名代表,并另有不超过十名联邦政府委任的代表组成。主席可依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但理事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是,在咨询了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国家财政理事会”后,制定有关推广和管控国内矿业地,农业地和森林等土地的运用的政策, 以及制定执行有关法律的政策。联邦和州政府必须遵循有关的政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可以就有关土地使用事宜或有关土地的新法令咨询理事会,而理事会有责任给予劝告。让农民安心耕种
如果真的要贯彻“耕者有其田”的理念,政府应该要发出地契或长期租赁土地于农民,令农民能够安心作长期投资和进行永续经营,为国家提供长期和稳定的食物供应。其实,金马仑的农民也没有奢求一定要获得地契或者长期租赁土地,但是农民要求至少获得简称“TOL”的Temporary Occupation Licence。TOL者,有些中文媒体译为临时地契,其实,应更正确的译为“临时使用准证”。在《国家土地法典》下,准证为期一年,不可被转让或遗留给后裔,但是可以每年更新(不超过三次)。
有鉴于此,国家土地理事会可以制定有关发出地契或者临时使用准证的政策。根据以上的宪法条文,各州州政府包括国阵执政的彭亨州都必须遵循。理事会可以制定批准农民申请地契或临时使用准证时所应釆用的准绳,如申请者必须是真正的务农者,已经在该土地耕作的年数或农作物的种类和可为政府带来的收益,给人民带来的好处和经济效益等。理事会也可以阐明州政府在处理有关申请时,州政府应该遵循公平和透明化的原则行事。
如此一来,譬如从不愿遵循理事会的原则作出决定,作为申请者的农民便可以把州政府带上法庭,进行司法审核其决定。我认为,只要希盟政府拥有强大的政治意愿,通过国家土地理事会来制定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法律改革,我们可以真正地解决金马仑和全国的耕农土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