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加控3洗黑钱罪 案件移至高庭审理

高庭今日批准总检察署將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加控3项洗黑钱罪名的案件,从地庭移至高庭审理。承审本案的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cc)条文,行驶权力將3项控罪转移至高庭审理。主控官兼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也提出將这3项案件与去年8月8日加控的3项SRC国际公司洗黑钱案件一联审理,惟,以丹斯里沙菲宜为首的辩方律师团队提到,第417条文仅关乎高庭转移案件的权利,与联审无关。

莫哈末纳兹兰最终同意辩方所言,指今日高庭聆审的是將3项加控罪状转移高庭的案件,而非是否能与先前的洗黑钱案件一联审理。他认为,討论是否要联审是个言之过早的问题。沙菲宜较后步出法庭时对媒体表示,这是法庭在纳吉系列案件以来首次认同辩方;他说,法官也认为,417条文不能用来申请联审案件。他称,汤米汤姆斯已经不是第一次犯这样的错误。「这次,法庭终於认为我们是对的。这是程序的问题。417(条文)只是关於转移案件审理的权力。」

身穿笔挺西装的纳吉是於上午9时05分左右抵达吉隆坡高庭,神情淡定,全程没有对媒体发言,並在9时半左右步入审讯室。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亲自率领检控团队,成员包括玛诺古禄及西丹峇兰;纳吉代表律师则是丹斯里沙菲宜。据报导,纳吉是於1月28日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下,被控3项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黑钱的罪名,涉及金额共4700万令吉,惟纳吉否认有罪。

纳吉被指通过其大马银行3个专属私人户头获得有关的非法收益。控状指出,纳吉是於2014年7月8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大马银行大厦的大马银行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 Berhad)犯下有关罪行;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主控官汤米汤姆斯於週四(7日)向莫哈末纳兹兰提出申请,要求撤销3项洗黑钱控罪,並做出一项释放不等於无罪的諭令。